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上第一○四页),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不需要“人的依赖关系”,如果说在市场经济前的社会形态中人的依赖关系以血缘、地缘、宗族为特色,是一种片面的依赖关系,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关系则是以“物”、货币、价值为中介的全面的依赖关系。这时,独立的个体只能在“社会关系的总和”中才能存在。全面、广泛的人的依赖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
互相依赖意味着互相的责任。人的依赖关系,“社会关系总和”意义上的全面的人的依赖关系呼唤着社会主体间多层次、多方面的责任关系、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作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人的内在素质。市场经济与责任意识不可分离,没有责任意识的市场经济只是霍布斯所说的“人与人之间是狼”的“非人”社会。脱离了责任意识的内在规范,市场经济便失去了内在意义、主体价值导向。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意识包括三个方面:人对社会的责任意识,人对人的责任意识,人与自我的责任意识。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关系的人、社会的人。社会是个体赖以存在的条件,为个体的成长、发展提供基础与根本保障。社会是所有公民、个体的社会。没有社会整体的强大,从根本上讲,个体的利益、个性的发展将失去基础与保证。对社会的责任要求个体在寻求自身利益时不能损害社会、国家、集体的利益,要求个体具备公民意识、国家意识、集体意识,在言谈与行为上自觉维护社会整体的良性发展。
社会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动力无疑是个体的实践能力、实践素质的提高,个性张扬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个性的张扬并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责任的丧失。从根本上讲,市场经济发展的“个性动力”是一种“个性合力”,即个体能力、素质的有机整合。形成社会合力的重要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责任意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责任感包括人与人的信任、尊重、诚实、对他人利益的自觉维护,对不道德、不公正、欺诈行为的自觉拒斥等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富裕,人与人的责任意识是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责任意识内含着人对自我的责任意识。个体对社会的责任意识,个体对个体的责任意识离不开人对自我的责任意识。个体对自我的责任意识是个体对社会、对他人有责任感的内在基础。很难设想一个不对自己负责的人能为社会、为他人尽责任、尽义务。个体对自我的责任意识意味着个体的自律,意味着个体对“人性善”的追求,意味着个体对不当利益的排斥,意味着个体在任何条件下对正义、道德、价值的“绝对”遵守。人只有具有了自我责任意识,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只有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有了自我责任感,才能有真正的社会公正。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意识并不仅仅意味着对社会、他人的尊重、适应,责任意识的核心内容是“批判意识”。所谓“批判意识”就是对社会不合理现象及自我缺点的自觉反省、揭露。没有“批判意识”也就无责任意识可言。“批判意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竞争意味着差异、碰撞、冲突,是市场经济的结构动力。没有对社会不合理现象的不满、批判,也就意味着对已有社会状态的满足,满足便意味着前进动力的缺失。责任意识内含的“批判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社会批判意识与自我批判意识。
社会批判意识主要是对上层建筑、文化观念、价值观念诸方面中存在的缺点、不足的自觉反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反作用。意识形态批判意味着社会通过自觉反思、调整上层建筑、文化价值观念中的不合理因素、结构,来自觉适应社会经济基础、社会存在的发展。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强调这一点尤为重要。
自我批判意识意味着对自我价值、文化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的反省、反思,意味着适应社会变化对自我实践方式的调整,意味着自我的提升与超越。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这就要求自我要有开放的心态,能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尽快适应、接受、建立适应社会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生活实践方式,在变化的社会中自觉实践自我嬗变,进而推动社会发展。适应社会,更新自我是自我对社会、他人尽责任的重要体现。具有适应社会的自我批判意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责任意识的根本表现。
总之,市场经济离不开责任意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假冒伪劣、环境污染、文化炒作等不合理现象呼唤着人们责任意识的增强。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